關于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的通知
川安監〔2013〕210號
【發布時間:2013-10-28】 【來源:安監三處】【閱讀次數:288】
各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其配套規定和相關文書已全部公布,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工作,確保使用許可證頒發工作的有序推進,提出如下要求,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明確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的實施范圍
使用許可證的發放范圍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即取得使用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申請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工商部門注冊為企業,且是化工企業;二是其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列入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三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生產;四是其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適用《實施辦法》,不需要辦理使用許可證。
二、明確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的管轄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州)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三、加強學習宣傳貫徹、強化監督管理
(一)各市(州)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宣傳,搞好服務。一是通過宣傳,讓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使用企業知曉申報條件和程序;二是通過調查摸底,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符合辦理使用許可證企業的基數,不擅自擴大使用許可發放范圍,不遺漏應當辦理使用許可的企業;三是督促符合條件的企業盡快辦理使用許可證,暫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要對照《實施辦法》******章的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條件進行認真整改,以達到發證條件,在2014年11月30日前取得使用許可證,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在2014年11月30日后必須立即實施停產、轉產或關閉。
(二)各市(州)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使用許可證的發放工作,嚴格執行《實施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決不能降低條件。要確定專門機構、專人負責,組織相關人員對《實施辦法》進行學習,認真領會其精神實質和相關要求,嚴格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和程序核發使用許可證,市(州)級發證機關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實施辦法》和省局要求,制定本地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細則。
(三)各市(州)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況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四)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7號)及相配套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農業部2013年第9號)、《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行業目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3年第3號)、《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文書和許可證樣式及說明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3]53號)均可在國家總局網站上下載。使用許可證文書及證書由各市(州)安全監管局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格式和式樣自行印制。
四川省安全監管局
2013年10月15日